职工遭遇大病“灾难性”支出要怎么办?国家医保局表态
记者从国家医疗安全管理局获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政协)主席团近日公开答复了有关政协关于保障职工灾难性卫生支出风险的建议,明确规范了疾病和大病患者鉴定条件,及时将符合救助条件的重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
针对全国政协委员卢国权提出的完善职工灾难性医疗支出风险保障机制的建议,国家卫生保障总局提出了完善职工相关医疗保障制度、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衔接、完善药品采购和供应机制三方面的建议。
国家将规范贫困和严重疾病患者的鉴定条件。
为完善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目前职工医疗保险支付的住院费用比例在政策范围内约为 80%,最高为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6 倍左右。各地应根据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完善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的保障机制,将部分长期高医疗费用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同时,各地也普遍实行职工医疗费用补贴。国家医疗安全局明确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 5% 标准。
来自低收入家庭的合资格工人或因医疗费用负担而有困难重返贫困的工人,可申请相应的援助。目前,个人自付住院费用补助在最低保障、特困情况、穷人等目标的年度救济限额内所占比例已达到 70% 左右。
国家医疗安全局明确表示,下一步将与有关部门一道,完善救援对象的及时准确识别机制,统一和规范病重病人鉴定条件,及时把符合救助条件的工作人员和危重病人纳入救助范围,提高救助的准确性。
有针对性地满足重病职工医疗保险目录以外的保险需求。
对于一些重病职工,如果他们需要使用超出基本保障范围的医疗保险目录以外的药品,也会增加个人的支付负担。在这方面,国家医疗安全局解释说,由于补充医疗保险涉及多种形式的职工高额费用补贴、公务员医疗费用补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不同制度的资金来源和保障责任界限不同,在确定保障目录的范围时也必须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基金的支持能力。
国家医疗安全管理局明确表示,下一步,在全面完善医疗保险支付机制方面,要加快和完善医疗保险目录的动态调整机制,促进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在保障范围内与基本医疗保险紧密结合,以满足重病职工基本保险和医疗保险目录以外的基本保险需求。
这位委员还提出了 "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的建议。国家医疗安全局表示,他将继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财政政策和治疗政策的研究,完善相关的职工医疗保障政策和措施,更好地保护参保职工的权益。